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902民初836号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96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培
书记员 魏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