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36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申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陈家宅路1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龙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申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1,42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海申强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申强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428.97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