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421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源金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金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421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