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1405号
原告: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