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0114财保4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博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龙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埃锡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因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