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0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龙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工业园(唐山市丰润区正泰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余款1661000元,并以16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受理费209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67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16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天津德邦(唐山丰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