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775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775号
原告: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环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冷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军,总经理。
原告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7681元,由原告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道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小辉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