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296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15849243。
法定代表人:朱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康泰大道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37444730Q。
法定代表人:王同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