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43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15849243,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新裕泰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电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0280929Y,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缸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5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