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317号
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东官庄村六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091724126C。
法定代表人:薛芝廷,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村2队高速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607912XD。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康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