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浦***水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26日,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浦***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陵园路(东区污水处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建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华侨大厦9-31室。
法定代表人:朱有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村二队高速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浦***水业有限公司、河南瑞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诉请中不包含医疗费,一审法院不应因医疗费由职工医保报销而驳回**的起诉,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二)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处理方式不当。即使**的医疗费经医保报销,一审法院依法应添加医保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驳回**的起诉。(三)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与医疗保险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目的相冲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求的赔偿项目中不包含医疗费,一审法院应针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做出实体判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错误。关于**通过职工医保报销医疗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提供违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曼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