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22号
原告***,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光大国际贸易中心第29曾。
法定代表人HASHTMOTO(****)。
被告二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南方苑A座203、204、205、206、207房。
法定代表人HASHTMOTO(****)。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先起诉法院所在地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深劳人仲案[2011]1435号《仲裁裁决书》后,该案于2012年2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时间为2012年2月26日,故本案应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小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