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493号
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海狮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1MA2PNA1W4Q。
经营者:俞伦玉,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5456Y。
法定代表人:陈其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当涂县永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