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690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1754711W。
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5456Y。
法定代表人:陈其财,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8元,减半收取6499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