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77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正席山区大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5456Y。
法定代表人:陈其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安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