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5456Y,住所地马鞍山市向山区大治村29栋。
本院在执行***与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4日向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戴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