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明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昊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上诉人深圳市昊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昊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上诉人昊方公司主*双方之间签订的《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应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规定该管理条例系客户服务部管理细则,由此,《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应为上诉人昊方公司对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总体适用的内部规章制度,并非由上诉人昊方公司与被上诉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而《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亦明确公司客服代表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也表明上诉人昊方公司确认该《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并非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昊方公司主*《2013年客户服务部管理条例》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诉人昊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诉人昊方公司对原审确定的二倍工资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昊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昊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彭建钦
审判员邢蓓*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