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202号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7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20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GUBEICHUN。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