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202号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7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20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GUBEICHUN。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