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125号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7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305、316、319、3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迈尔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迈尔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20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迈尔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20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迈尔富服饰有限公司、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迈尔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迈尔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5,057.43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057.43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245.29元,由申请人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