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312号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179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创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8号4栋1**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创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上海联百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白东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