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593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98528。
法定代表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