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执协4号执行裁定书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594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于2020年2月3日、2月27日、7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进行实地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未实际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20年6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并告知本案办理过程及结果,申请人对本案办理方式及案件处理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本案申请标的661057元(不包含利息等),到位标的0元,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53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