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执恢4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执协4号执行裁定书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594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及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留被执行人依据(2017)渝0118执3253号执行裁定书享有的应收执行回转款73万元,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调查了解其经营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安临控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61057.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610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恢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书记员  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