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恢6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98528。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
被执行人: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83316G。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3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810635.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14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各1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占标的比例过小未划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的五处工业用房,其中四处厂房设有抵押,且该公司正在经营中,故不宜整体司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王臣生、白涛、白绍华在重庆灵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各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王臣生、白涛、白绍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各1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占标的比例过小未划拨;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白绍华、白涛、王臣生在重庆华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嘉投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灵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依法查封担保人白绍华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二塘码头121-3-2号的房产,因在本案中冻结了担保人白绍华在另案中对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享有的的破产债权,需等待破产债权最终分配结果是否能足额清偿,再决定是否处置该房产;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查封担保人白涛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产,该房屋设有抵押不宜处置。另外,担保人白绍华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
4、本院去该公司经营地了解基本情况,发现该公司在政府及金融部门的帮扶下,资金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暂无经济收入偿还债务。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标的8810635.6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710635.6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恢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朱红兵
审判员 黄小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