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1101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985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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