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艾迪斯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陵,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迪斯能源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尼泊尔加德满都卡马拉地克里达斯广场二号。
法定代表人:苏杰特·阿查里雅,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迪斯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履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定送达程序即缺席判决,系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722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李秋云
审判员  万竹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