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密瑞恒水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蔡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运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电力局高层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史生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32033.8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证券、股票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有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瓦  热 斯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