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6357号
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4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57元(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