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4690号
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
法定代表人:郭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花思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费1553元,由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翠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文轩
书记员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