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8号潇湘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骆方方,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700750256。
法定代表人郭玉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