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51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冷水滩区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伟,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应江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洲,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贾建红,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应聪,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江江、贾建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提起反诉,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应聪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10月13日,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请撤回对被告贾建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贾建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成向阳
人民陪审员 何振军
人民陪审员 陈亚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郑兰君
书 记 员 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