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辽阳创易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团结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白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阳创易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