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辽阳创易财税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辽阳创易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团结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白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阳创易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