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赣0323执恢85号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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