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辽鞍路东(**收费站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3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71元,减半收取53235.5元,由上诉人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竺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