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5民初7644号 原告:莆田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前沁村前沁1108号(木材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071699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A幢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07500781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莆田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顺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顺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支付其货款人民币324131.25元(币种下同),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亿顺园林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其为乙方,被告亿顺园林公司为甲方。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现金结算85%,余款在完成供货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四条第4项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货款,甲方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拖欠款项金额月息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其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月5月8日共计供应混凝土644131.25元。按合同约定,被告亿顺园林公司应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经多次催讨,被告亿顺园林公司仅支付货款320000元,尚欠货款324131.25元。被告***于2022年1月16日出具担保***,自愿对合同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原告**建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复印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结算单三份、兴业银行回单(复印件)五份、担保***等为证,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建材公司经营混凝土,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承包荔城区北高镇东乡村蛋角沟至汀江海防执勤道路工程项目。2021年1月15日,双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亿顺园林公司为甲方。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现金结算85%,余款在完成供货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四条第4项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货款,甲方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拖欠款项金额月息1.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月5月8日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亿顺园林公司供应混凝土644131.25元。经催讨,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尚欠货款324131.25元。2022年1月16日,被告***于出具担保***,承诺上述欠款于2022年1月20日前还清,逾期自愿与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合同违约责任。再经催讨,两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22年12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案经审理,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亿顺园林公司拖欠原告**建材公司货款324131.25元,有在案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亿顺园林公司归还拖欠货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担保***,承诺自愿对被告亿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应对被告亿顺园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一元二角五分,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九万四千八百零九元六分;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584.1元,减半收取计3792.05元,由被告福建省亿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荔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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