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843号
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5837305066。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590140954。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
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