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6654号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5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023901054182008的保险金额6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银行存款6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荣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云
书记员 王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