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4304号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泰,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诉来本院,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19元,减半收取计61659.5元,由原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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