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91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元技术公司依据《证书使用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使用费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360000元,并判令正元技术公司依据《证书使用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剩余使用期限的使用费(2016年4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共计57个月)855000元;2.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0日***与正元技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和《证书使用协议》,***依据该《聘用合同》和《证书使用协议》在2014年4月份正式在正元技术公司入职,正元技术公司聘任***为正元技术公司副总经理。***于2014年3月3日取得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于2014年4月依据《证书使用协议》约定交由正元技术公司保管、使用(正元技术公司保管人为***)。正元技术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对***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进行了注册,并通过该注册,于2015年4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但正元技术公司始终没有如约按照《证书使用协议》约定支付使用费,截止到2016年3月份已经拖欠360000元。期间***多次与正元技术公司协商未果。2016年4月15日正元技术公司通过《关于洽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函方式明确告知***终止《聘用合同》,《证书使用协议》一并终止,对此***不予认可。正元技术公司的单方终止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到***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4年4月份入职正元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和《证书使用协议》,该《证书使用协议》是基于***与正元技术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签订的。***亦在诉状中亦自述其依据《聘用合同》和《证书使用协议》在正元技术公司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故***主张依据《证书使用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使用费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青
人民陪审员李成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