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岩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522号
原告:安徽省岩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300MA2NK79R8B(1-1)。
法定代表人:*家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81680M。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94695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岩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岩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岩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