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202民初721号 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汝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嵩山大厦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94695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与五源路东侧50米湖滨国资公司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890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滨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天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65908.54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5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原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天一公司(承包人)签订《湖滨区崖底村安置房(三门峡市崖底佳苑)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湖滨区崖底村安置房消防工程(三门峡市崖底佳苑)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包工包料、全额垫资进行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7737336.43元。2019年11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于当日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委托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7842644.51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现该项目的业主已入住多年,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因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工人多次向原告索要材料款等款项,且原告所垫资的款项背负着高额利息,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湖滨建设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天一公司(承包人)签订《湖滨区崖底村安置房(三门峡市“崖底佳苑”)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湖滨区崖底村安置房消防工程(三门峡市“崖底佳苑”)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含的消防工程全部内容,工期54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固定总价为7737336.43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付款周期:(1)第一次付款,消防栓主管、喷淋主管施工完成,经监理和甲方等单位验收合格,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支付该分项工程总价的85%款;(2)第二次付款,自动报警、防排烟电缆、电线施工完成,经监理和甲方等单位验收合格,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支付该分项工程总价的85%款;(3)第三次付款,消防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承包方提供全套施工竣工资料后,提出付款申请,甲方付到总价款的95%;(4)余5%做质保金,满一年后,无问题一次付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验收,甲方无条件支付相应合同节点的工程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的内容:合同价款+变更签证工程造价。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承包方支付应支付工程款项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30日历天内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天一公司按约入场进行施工。2019年11月6日,涉案工程竣工。三门峡市崖底佳苑1#、2#、3#、4#、10#楼消防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9月29日,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11月6日,本工程已经完工,经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原告天一公司在竣工报告上施工单位处加***,总监理工程师李年润在竣工报告上签名。三门峡市崖底佳苑5#、6#、7#、8#、9#楼消防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9月29日,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11月6日,本工程已经完工,经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原告天一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并注明意见“同意验收”。工程竣工后,原告天一公司即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湖滨建设公司。2020年,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截至目前,涉案工程尚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后,湖滨建设公司(建设单位)、天一公司(施工单位)、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单位)就涉案工程施工款签订一份审定签署表,载明涉案工程审定金额为7842644.51元。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2018年9月26日,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向原告天一公司支付2383313.22元;2020年4月9日,支付390万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293422.75元。共计支付6576735.97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原三门峡市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变更为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天一公司与被告湖滨建设公司签订的《湖滨区崖底村安置房(三门峡市“崖底佳苑”)消防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天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且根据2019年11月6日的两份竣工报告,可认定原告天一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虽然合同约定“消防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承包方提供全套施工竣工资料后,提出付款申请,甲方付到总价款的95%”,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并非原告天一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所致,且涉案工程已交付给被告湖滨建设公司使用3年有余,故本院认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应向原告天一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金额,虽然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但根据原告天一公司与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共同签署的审定签署表,可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对工程款的计价方式进行了变更,故工程款最终金额以审定签署表载明的7842644.51元为准,被告湖滨建设公司已支付6576735.97元,**1265908.54元未支付,应予支付。关于利息,合同竣工之日为2019年11月6日,且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故利息应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65908.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65908.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0元,减半收取832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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