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97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广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汝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嵩山大厦2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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