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97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广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汝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嵩山大厦2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9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