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5052号
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亚星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94695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口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东侧七一路北侧腾龙名都小区7号楼103铺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574078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中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