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389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耀,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892元,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6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