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建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宁华。
上诉人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深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上诉人湖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烨
审判员 赵哨兵
审判员 周辰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