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3民初244号
原告:景某,住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信县城青年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住平凉市。
原告景某与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9年3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00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高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