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3民初658号
原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2。
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尹某,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1.00元,减半收取2300.50元,由原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