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某与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3民初244号 原告:景某,住甘肃省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信县城青年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住平凉市。 原告景某与被告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9年3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00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