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与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6649号
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美年国际广场1栋60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T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439号16层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U。
法定代表人:刘剀。
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