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89号之一
原告:大连鑫瑞德耐酸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瑞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9887259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98286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鑫瑞德耐酸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凯晨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鑫瑞德耐酸泵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鑫瑞德耐酸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0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